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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小型水利设施交易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21     浏览次数:     来源:

 

泰州市姜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小型水利设施交易规范(试行)
第一条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的总体要求、交易申请、公告发布、交易方式、中止交易、终止交易、交易合同、交易鉴证、档案管理以及满意度调查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一)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范围小型灌排泵站、圩堤、灌排渠沟、低压管道输水设施、喷滴灌设施、小型塘坝、堰闸、机井及以上配套建筑物(桥、涵、闸、渡槽、倒虹吸等)等小型水利工程。
   (二)小型水利设施交易内容 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总体要求
(一)小型水利设施交易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二)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须产权明晰。
(三)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小型水利设施交易管理制度。
(四)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交易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四条交易申请
(一)转让方应填写《交易项目申请表》,提供标的物相关材料,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
(二)标的物为集体产权的,《交易项目申请表》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镇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及镇分管负责人员签字,并附五议三公开材料、村民会或代表会决议、交易底价。
(三) 应到指定地点报名,并缴纳相关费用。
(四)报名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营业执照等所需相关证明,如委托他人报名,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第五条公告发布
(一)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在统一的公共平台或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交易公告。
(二)交易公告应包括交易项目的基本情况、交易要求、交易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第六条交易方式
(一)可采用协议、拍卖、招投标、竞价以及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方式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与转让方协商确定,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先将标的物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参照同期同类型产权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价格。
(三)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标的物的底价和交易方案,应提交村民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上报审核备案。
(四)个人产权转让的,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五)转让方应确定交易底价,如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未达到转让方确定的交易底价,结果无效。
(六)交易竞价需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如需变更,应提前通知所有报名人。
(七)报名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交易,迟到及未到者作弃权处理。
第七条中止交易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中止交易的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应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八条终止交易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被审核同意的;
(三)产权已被设置抵押、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应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九条交易合同
(一)交易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应现场签订《项目成交确认书》。
(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结果公示三天后,交易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
(三)交易合同中应明确交易双方的责、权、利,合同内容参见附录A。
(四)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交易鉴证 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对交易过程的合规性审核后,签发交易鉴证书。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
(一)交易结束后,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收集整理交易过程的各项档案资料,建立交易档案。
(二) 宜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满意度调查
(一)应开展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对外公开调查结果。
(二)满意度调查记录应准确、完整,及时归档。
 
 
 
 
 
 
 
 
 
 
报:泰州市委农工办;送:各镇(街道)经管站                 
                                                             
中共泰州市姜堰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