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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11-24     浏览次数:     来源:

 

泰州市姜堰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仲裁委员会行为,保证公正及时仲裁土地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泰州市姜堰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址设在区农工办。
本会在区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会受理和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四条 本会依法独立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9人,组成人员由区政府聘任。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三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为三年。
本会组成人员任期内因故更换的,由仲裁委员会讨论确定人选。主任、副主任更换的,由本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第七条 本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两个月内完成。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报区政府聘任。
第八条 本会的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全体会议主要负责议决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
(二)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讨论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任由仲裁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 办公室承担以下工作内容:
(一)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二)接待咨询和仲裁函件的处理;
(三)监督管理仲裁程序;
(四)编制仲裁员名册;
(五)组织仲裁员培训;
(六)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
(七)办案协作、事务协调;
(八)办理与仲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部门或案件接收员、档案管理员、文书送达员、书记员等岗位,明确人员承办相关具体事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仲裁工作需要,聘任仲裁员若干名。
本会从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并经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培训合格;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五条 仲裁员名单由办公室组织申报、初审后提出,经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发给聘书,同时建立仲裁员名册。
第十六条 仲裁员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仲裁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不得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会有权要求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主动报告是否有回避情形。
第二十条 本会组成人员、仲裁员、书记员等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仲裁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辞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本会提交辞呈。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结束前不得辞聘。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一)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且不再聘为仲裁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不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可以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的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51126日经本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