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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姜政办[2018]100号)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次数:     来源: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泰姜政办〔2018〕100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姜堰区区级示范家庭
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姜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姜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家庭农场科学、绿色、智能发展,引领其转型升级,现提出我区新的发展阶段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指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或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逐级审核、择优认定的办法,并实行进出动态管理。
第四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申报,镇(街道)、村初审,区级按照评定要素综合打分,确定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挂牌为“家庭农场”,实质为公司、合作社等组织或其他实体的,一律不予评定。家庭农场主要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五条  申报创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有固定从业人员2人以上,常年雇工数不超过3 人(劳动密集型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家庭农场主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0岁以上的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60周岁。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二)经营稳定。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报镇(街道)备案,流转年限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家庭农场经营农业生产1年以上。
(三)规模适度。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上限原则上分别为:从事单一产业的,粮食种植面积一般为300亩左右,最高不得超过600亩,露天园艺作物面积200亩,设施栽培面积100亩,肉禽养殖年出栏50000羽,蛋禽养殖存栏 15000 羽,生猪养殖年出栏 3000头,奶牛养殖存栏200头,肉牛养殖年出栏3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800只,水产养殖面积200亩;从事多种产业的,主要产业规模上限不超过上述标准的70%。智能化程度高的,可适当放宽。
(四)管理规范。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地方农业产业规划布局。有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有较为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
第六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四无四化”的创建标准:
(一)环境保护无污染。积极应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未发生过秸秆焚烧和乱堆乱抛现象。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创建绿色农场、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控减化肥用量,积极使用有机肥;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不用、少用农药或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或生物农药;推行施肥施药零增长,积极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生产绿色或有机优质农产品。  
(二)安全生产无事故。农业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无害,农机操作规范安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等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台账记录。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三年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生产作业安全事故。
(三)诚实守信无违约。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自觉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按时缴纳土地租金,不拖欠农民工资;经营期间无不良信贷记录和订单购销违约失信记录,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效应。
(四)耕地保护无违章。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农场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新增设施农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备案,无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无超标准用地等违章现象。
(五)生产经营组织化。至少加入行业协会、家庭农场服务联盟、合作社等其中1个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超市、批发市场及其他相关企业合作,实行订单销售或建立生产基地关系。按照农业生产统防统治及统一配供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六)生产作业现代化。积极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生产机械化服务。粮食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产、养殖类家庭农场配备了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七)持证从业专业化。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及各种操作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证书1个以上;积极应用泰州智慧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平台手机APP-农牧旺或益农信息社等信息平台。
(八)保险保障系列化。建立风险防范保障机制,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参加土地流转保证保险、用工意外伤害险、农产品安全质量险等险种,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有申报意愿的家庭农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道)村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镇(街道)村初审。镇(街道)村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审查并实地查看,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3日,如无异议,镇(街道)村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区级评定。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现场实地检查,并结合国土、环保、粮食、供销总社、人民银行、安监、人社等部门、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综合评价打分,提出评定意见(评分办法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对通过评审的家庭农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认定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八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泰州市姜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农场规模和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内容;
(三)营业执照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材料;
(四)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学历证明、培训证明、农机作业及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等;
(五)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
(六)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合同,涉及结构调整等设施农用地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手续;
(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有关台账;
(八)与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超市、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及其他相关企业等进行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九)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商标,获得的荣誉等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申报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必须是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对示范性家庭农场优先安排各类财政奖补项目,并优先推荐给商业银行,帮助解决融资需求。
第十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10月份集中评定1次,实行动态管理,保优劣汰。在区级评定前,各镇(街道)要对已有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全面自查,发现不符合示范资格的,及时填写《泰州市姜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核销汇总表》并上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待区核查确认后,取消其示范称号。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出现下列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已经认定的一律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委托、转包、分包或转租经营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停止运营的;
(四)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秸秆双禁、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等环保要求的;
(七)有违法用地情形的;
(八)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授予示范称号的;
(九)有拖欠土地流转租金、拖欠农民工资、不良信贷记录、购销订单违约等失信行为的;
(十)经营管理水平达不到示范标准等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原《关于鼓励发展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泰姜办〔2013〕61号)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泰州市姜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泰州市姜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核销汇总表
 
 
 
 
附件1
 
泰州市姜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名称
 
农场编码
 
农场地址
泰州市姜堰区          镇(街道)         村
农场登记认定
时间
年    月
经营面积
             亩
产业类别
□粮食 □园艺 □畜牧 □水产 □种养结合 □其他
农场主姓名
 
文化程度
 
出生
年月
 
家庭成员数
  人
家庭劳动力
     人
常年雇工数
   人
品牌商标
 
参加培训情况
 
上年家庭总收入
   万元
上年农场总产值
     万元
上年农场净收入
万元
申请人
意见
本人承诺家庭农场成立以来,诚实守信,制度健全,管理有序,无任何不良记录,农场财务收支清晰,运行良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本人自愿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对所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村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镇(街道)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泰州市姜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核销汇总表
 
                          镇(街道):             
 

 

 

序号
家庭农场名称
农场编码
核销理由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印发